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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研业绩(社科类)数据完善与核对的通知
  • 作者:  编辑:周少余  来源:   浏览:; 时间:2025年02月19日 14:52
  •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老师:

    科研业绩统计是我校重要的数据来源,现对2023年度科研业绩数据完善和核对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:

    一.时间安排

    1. 个人科研数据信息完善(3月2日之前完成)

    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登陆(路径:学校主页右上角-信息服务-科研管理系统)学校科研系统,录入科研业绩并提供相应的支撑附件。

    2.学院初审(3月10日之前完成)

    学院审核业绩录入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正确性,有缺漏情况请及时反馈相关业绩所有人补充、完善。

    3. 公示及复核

    科研管理部门将于2025年3月中旬前完成2023年度业绩复审,各学院于2025年3月底前完成公示并提交报告。

    二.业绩数据要求

    1. 此次业绩完善、核对主要为论文业绩。奖项、专著、批示、项目课题等业绩由社科处提供清单,如有缺失或错误,可在核对时由各学院集中反馈。

    2.论文业绩主要通过新建论文进行录入(路径:科研成果——新增),附件栏需上传对应的论文全文(中文还需录入期刊封面和目录)、收录证明(分区参照论文发表上一年度(即2022年)中科院分区情况(基础版或升级版))、论文原始数据、论文成果备案表等。

    【备注】

    (1)2023年之后发表的论文评价采用代表作制度,实行计分考核。每位科研作者每年F类以下代表性论文数量不超过3篇。由第一作者申报,填写后应在年度代表作栏目填

    (2)若论文满足相关绩效要求(按年份统计),由二级单位审核相关支撑材料后,统一上报社科处进行复核后予以认定绩效分值。

    三.其他事项说明

    1. 23年度业绩依据温医大〔2022〕87 号文件进行统计。

    2. 因数据、图片等问题勘误且相关责任人被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(含)以上处理处分的论文,不可申请业绩奖励。

    3. 各二级单位务必做好事项通知、业绩审查、汇总及公示工作,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科研业绩不予补报。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支撑证明材料的,不予认定。

    4. 退休及柔性聘用人员参照校内人员进行科研绩效评价。离职人员离校之日前取得的业绩参照校内人员进行评价;离校之日后的业绩评价依照温医大〔2022〕87 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
    温州医科大学社会科学处

    2025年2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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